以下是在书面通知香港的一般法律声明,但不应以法律意见为依据,而应在个别情况下始终采取专业意见。
不动产的移转是由香港法律管辖的,以下是管辖区的主要法律:
“遗嘱认证及遗嘱执行条例”(第10章)
“遗嘱条例”(第30章)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
遗产(家庭及赡养物供应)条例(第219章)
在物业所有权方面,香港的法律并不区分居民和非居民,也不区分民族,性别或宗教。同样在继承方面,只要是18岁或以上,财产可能死亡的人没有任何限制。
凡有有效意愿的,遗产将按照该意愿处理。在无遗嘱的情况下,香港法律将适用于位于香港的不动产,法院将依法追究死者对可动产的居籍。通常由相关司法管辖区的合格从业人员提供的法律誓章,需要该法律的证据。在香港应用的住所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与居住不同,但在出生时获得,只能通过采用其他地方作为长期家庭改变。
遗产问题由遗传登记处处理,遗产登记处是高等法院的一个司。遗产登记处的司法管辖权延伸至死者当日在香港的死者的所有财产。虽然遗嘱在死亡时立即生效,但为了让遗产代理人以法院的命令处理该财产 - 以对遗嘱的遗嘱或授予遗嘱执行遗嘱认证的形式,财产 - 将是必要的。
香港法院有限度地安排其他司法管辖区发放的资助(避免新的申请),以覆盖香港资产。撰写本文时,仅限于在塔斯马尼亚州,维多利亚州和南澳大利亚州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斯里兰卡和英国的北领地发放的赠款。在其他情况下,有必要在香港申请原始补助金。
遗嘱认证机构经常被批评为申请过程中的延误。在简单的情况下,一年并不罕见,更复杂的案件(特别是涉及在海外死亡的人员)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根据个别税务考虑,通过离岸公司车辆获得香港不动产(其股份可能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可能获得遗嘱认证),或考虑将大量资产置于一个信任 应该就此提出专业意见。
香港法律不适用任何形式的“预留部分”。
根据死者的国内法,有任何形式的“强制继承人”,香港法院可以根据相互执行判决的安排,在该司法管辖区内执行有关分割遗产的命令,只要影响香港地区资产。任何获得外国判决的人,都必须试图说服香港法院执行。他们不会这么做,但这仍然是技术上的可能性。如果强制性的继承人问题可能相关,则可以考虑合适的信托结构。
制定遗嘱是完全自愿的,出于文化原因,很多当地居民都不这样做。然而,由于一些原因,意愿是非常可取的。其中最重要的是避免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适用放弃遗产的法定规则。这些经常与有关个人的意图不符。
指示律师拟定意愿,期望在作出指示的某个时候遇见作出该遗嘱的人,但在他面前没有必要执行。
执行必须遵守某些手续。遗嘱人必须在两名独立的证人(即不愿意根据遗嘱受益的人)在场的情况下,由遗嘱人签字,然后必须在遗嘱人和彼此的面前签署遗嘱作为证人。任何18岁以上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不需要在香港居住。意愿可以从香港执行。
根据香港法律,香港的财产并不是完全有必要的。A将根据另一国家的法律有效地作出,在被处死或死亡时,该人被居住,惯常居住或他是国民的,在香港被视为有效。但如果要避免进一步的并发症,意志应该是英文或中文。
然而,一个单独的香港意愿一般是可取的,可能会加快遗嘱认证过程。它可以酌情处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财产。
在没有意愿的情况下,相当复杂的无效规则将适用。
这些的影响将取决于死者背后的亲属。主要有:
a)如果他或她离开幸存的配偶,则:
如果没有幸存的孩子,父母或兄弟姐妹,整个房地产(在支付债务和费用之后)将下放给该配偶。
如果有孩子,配偶将有权享有500,000港元的遗产,绝对享有遗产的剩余部分的一半,而一旦达到18岁,配偶的余额就会交给子女。
如果没有孩子,但父母或兄弟姐妹生活在一起,那么配偶的遗产在房产被分配给配偶的一半和这些幸存的父母或(如果没有的兄弟姐妹)之间平均分配的情况下,增加到100万港元。
b)如果没有幸存配偶,则遗产将通过不同的关系级别,最高级别的成员在他们之间平等地享有整体利益。这些级别从孩子开始,通过父母,兄弟姐妹,阿姨和叔叔等等。最终,如果没有人符合资格,那么资产转交给香港政府。
死者在香港以外地方死亡,而香港全部由不动产组成的,根据香港法律(即无遗嘱规则),可以提供限于该财产的补助金,其优先权人们有权申请授予行政管理,遵循非常相似的顺序,以便分配优先权。
在其他死亡人士死亡的情况下,可向有关法院向受托管理该遗产的人提供赠款,该人由死者的住所(在该司法管辖区已经被取消代表权)根据死者所在地的法律,有权管理遗产的人。同样,这将由在该司法管辖区有资格的律师的法律誓章确定。
物业可以在业主的一生中处置。
在没有任何具体合约约束或资产条件影响财产的情况下,香港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以任何他认为合适的方式在其一生中或以遗嘱方式处置。香港财产没有任何形式的香港遗产或礼品税。
然而,如果死者在死亡的3年内在香港居住或通常居住,并且死亡,离开某些亲属或在死亡之前立即维持的人,则该人可向法院申请下令,死者遗产(遗嘱遗嘱或无遗嘱遗嘱)并不为申请人提供合理的财政拨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酌处权,在考虑了若干因素后,向申请人作出付款或将资产转让给申请人或为了他的利益。
财产所有权是根据所有权的登记。
正如任何普通法管辖权一样,香港法律承认业主将法律权益和实际所有权之间的利益分开的能力,并将其分开放置。因此,在注册名称背后,公平利益可以信托第三方。这样的公平利益不会对真正的买方施加价值,而不通知它,但根据遗嘱或无遗嘱而产生的礼物将受其约束。
一个单独的问题是财产的共同所有权。香港法律承认财产可以共同持有(“联合租赁”)或特定股份(“租赁共同”)。假设如果根据文书或遗嘱归属于2人以上的土地的利益,则除非该文书或遗嘱表示相反的意向,否则该租赁将该等租客作为共同租户而不是共同租户。这种区分的重要性在于,联合租赁的权利在死亡时自动转交给幸存者,以致他们不能通过遗嘱,不需要遗嘱认证。
婚姻本身并不构成共同租赁或赋予配偶财产的其他权利。香港没有财产社区。
孩子可以继承。
遗嘱人可以委任最后一位父母死亡的婴幼儿监护人,并应该这样做,以避免儿童在香港时向法庭提出申请。
如果有遗体的子女受遗赠或遗嘱受益的,他们在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无权获得财产,遗嘱执行人或行政人员将以18岁或以下遗嘱确立的任何年龄的遗嘱持有该等财产。无论如何,他们将有权享有18岁的收入,除非有明确规定。香港法律允许为未成年人的利益提供有限的资金申请,但通常会向婴儿的监护人提供更广泛的进步和付款权力。
其他事宜
虽然印花税适用于不动产和香港股票的生活间转移,但是死亡转移有豁免。
关于香港财产遗产的主要问题往往是在死者本国或其继承人的税收。一些国家有关于海上实体和结构的处理的反避税立法,必须考虑这些规定的影响。这些因素可以确定用于保持和分解物质的特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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